42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查阅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联发1967-12-22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查阅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的规定

1967.12.22; 中发 [67] 402号

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忠实地为毛主席无产阶级司令部服务。为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中央管理干部档案的安全,防止遗失、盗窃、篡改、对查阅中央管理干部档案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查阅原中央机关正、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委书记处书记,正、副省(市)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档案时,须由中央机关各部(委)、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或筹备小组、军管会报经中央组织部业务组郭玉峰同志审查,再呈恩来、伯达、康生、江青、成武同志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中央专案审查小组,要借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材料时,须经谢富治、汪东兴同志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凡查阅原中央机关司(局)长及相当职务的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时,须由中央机关各部(委)革命委员会或筹备小组、军管会审查报请中央组织部业务组批准后方可查阅。

凡查阅省(市)、自治区厅(局)长、地委书记及相当职务的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材料时,须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或筹备小组、军管会审报中央组织部业务组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中央管理的大、专院校、工矿企业的革命委员会、军管会需要查阅各该单位领导人员的档案时,应分别按(一)、(三)两项规定办理。

(五)军委管理的干部档案须要查阅时,应经军委办事组批准后方可查阅。各单位派出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政治上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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