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联发1967-12-2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确保铁路运输物资安全的通令
1967.12.02; 中发 [67] 368 号
在全国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空前大好的形势下,全国铁路运输系统的形势也是一片大好,广大革命职工热烈地、认真地学习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最新指示,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以“斗私,批修”为纲,抓革命、促生产,正在掀起运输生产新高潮。但是,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和社会上的地、富、反、坏、右分子,不甘心他们的失败,千方百计地企图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破坏铁路运输。近来,在某些地区发生了盗窃、抢夺铁路仓库、货场和火车上运输物资的事件,对国家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还有的盗窃危险物品,对人民生命造成了威胁。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通令如下:
一、铁路运输的物资,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战备和城乡人民的生活。必须确保其安全,任何群众组织、任何人都有责任保护,不得侵占和抢夺。更要严防敌特、内奸和地、富、反、坏、右分子和破坏和盗窃。
二、对于盗窃、抢夺铁路运输物资的盗窃集团,盗窃犯,必须发动群众坚决破获,逮捕首犯,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惩处。对敌特、内奸、地、富、反、坏、右分子,惯盗犯和情节严重的首恶分子,要依法严办。所盗窃,抢夺的物资,必须一律追回。原物用掉、卖掉或毁坏的,要赔偿。
三、铁路、交通运输系统的各级革命委员会、军管会、当地驻军,人民解放军护路部队及公安机关,和各革命群众组织,必须保护铁路畅通,保证运输物资的安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央九月十三日“关于严禁抢夺国家物资商品,冲击仓库,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铁路运输物资,应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遇有抢夺、盗窃运输物资者,应坚决制止,并有权拘留进行处理。
四、各革命群众组织和广大革命群众和铁路系统的革命职工,必须提高革命警惕性,监督和检举坏人,同盗窃犯和抢夺运输物资者作坚决的斗争,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和公安人员,保护运输物资的安全。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