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9-5
首都大专院校红卫兵总部组织条例(草案)
首都大专院校红卫兵总部
1966.09.05
第一条:首都大专院校红卫兵总部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绝对领导下进行工作,红卫兵战士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努力学习最高指示,忠实执行最高指示,热情宣传最高指示,勇敢捍卫最高指示,这是我们的神圣职责。
第二条: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阶级路线,吸收一切革命的,敢于造反的,以红五类子女为主体的大专院校红卫兵、红旗等革命组织。依靠这支革命的主力军,发展和壮大左派队伍,在运动中彻底孤立最反动的右派,争取中间派,团结大多数,经过运动,最后达到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干部,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群众。
第三条:红卫兵战士必须努力学习十六条,熟悉十六条,掌握十六条,运用十六条,必须努力向解放军学习,发扬”三八作风”,认真贯彻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继承抗大的光荣传统,做革命的闯将,做毛泽东思想的忠实红卫兵。
第四条:红卫兵战士必须坚定不移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必须承认并贯彻执行”首都大专院校红卫兵总部”的宣言,遵守”首都大专院校红卫兵总部”的组织和纪律。
第五条:首都大专院校红卫兵总部是人民的勤务员,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各大专院校红卫兵负责人联席会议选举产生,统一领导和指挥首都各大专院校的红卫兵,监督和检查各级组织的活动。凡重大问题应由各院校红卫兵联席会议决定,反对独断专行、包办代替和乱发号施令的错误做法。
第六条:首都大专院校红卫兵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红卫兵总部为常设权力执行机构,根据需要,下设有政治部、宣传部、组织部、秘书处和后勤部。
最后,让我们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关心国家大事,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
(原载《红卫兵战报》1966年9月5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