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8.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批转铜川两派“关于停止武斗、恢复生产的协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联发1967-11-9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批转铜川两派“关于停止武斗、恢复生产的协议”

1967.11.09;中发[67]338号

陕西省军区、驻陕部队支左委员会,并转铜川地区“铜总会”、“铜总司”,渭煤系统“红造总”、“联委”:

中央认为,铜川地区“铜总会”和“铜总司”在九月二十六日,渭煤系统“红造总”和“联委”在九月二十五日分别签订的两个“关于停止武斗、恢复生产的协议”是很好的,是符合于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最新的重要指示的精神的。希望铜川市和渭煤系统的两大职工群众组织响应毛主席的伟大号召,重新在这两个协议上签字,坚决贯彻执行,并从此开始,以“斗私,批修”为纲,各自实行整风,促进两派的革命大联合。

附:“铜总会”和“铜总司”,“红造总”和“联委”所分别签订的两个“关于停止武斗、恢复生产的协议”(略有文字修改)

附件一:

最 高 指 示

在工人阶级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工人阶级内部,更没有理由一定要分裂成为势不两立的两大派组织。

要用文斗,不用武斗。

铜川地区革命造反者大联合总会、铜川地区革命造反派大联合总司令部关于停止武斗、恢复生产的协议

为了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牢牢掌握斗争大方向,迅速掀起革命大批判、大联合和拥军爱民的新高潮;为了贯彻执行毛主席亲自签发的《给煤炭工业战线职工的信》,狠抓革命,猛促生产;为了坚持文斗,制止武斗,铜总会和铜总司代表,根据“九·五”命令精种,于一九六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九月二十六日在铜川市人民武装部领导下,铜川驻军参加,邀请煤炭工业部革筹小组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就立即停止武斗、恢复生产、恢复交通运输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保证立即无条件地、全面地停止一切形式的武斗。保证不再抢夺武器、弹药和军用物资。

双方拥有的一切武器、弹药(包括国防工厂、外地流入和自制的一切武器、弹药),自达成协议之时起,立即停止使用,井在重签本协议后五天内一律收回、清点、造册、集中、封存,由新派去的军管会和驻军验收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启封和动用,双方不准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隐藏、私存和转移。如过时再有发现,武装部和驻军有权一律收缴,任何人不得抗拒。如有抗拒者,应按“九·五”命令处理。

二、为了坚决贯彻“九·一三”通知,不管任何组织或个人,凡占用国家生产资料、生产工具、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劳保用品、五金电料、广播器材、医药用品等一切公用物资,必须集中清点、列出清单、就地存放,听候处理。

不管任何组织或个人,凡是冲击国家仓库,抢夺国家粮食、现金和各种商品物资的,要坚决按“九·一三”通知办事。巳抢夺的国家财产物资,要由组织者和策划者负责,一律追回,原物在的,要退回原物;损坏了的要酌情赔偿;吃掉、用掉的,除按价退还现金外,还要按数退还粮票和布票;抢夺的现金,要如数退回。个人用掉的,要如数还清。抢夺的人的财物,应迅速归还原主或按级上交。

对过去发生的重大问题,双方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经查证落实后,立即按“九·一三”通知进行处理。

三、坚决按“六六”通令办事。双方所扣留的人员,在本协议重签生效后四十八小时内,必须无条件地全部释放。对伤病员移交时要附病历,以便继续治疗;巳死者要交还尸首;并对残杀和毒害被扣留人员的凶手和幕后策划者,双方要发动群众进行揭发,根据核实的材料,建议有关机关予以严惩。

双方保证今后不再搞打、砸、抢、抓、抄。

四、双方必须在本协议重签生效后的四十八小时内,拆除一切工事、路障和关卡,清除现场,保证交通无阻。

五、本协议重签生效后五天内,双方所有人员,撤离据点,一律回本单位抓革命,促生产。已经返乡或从原地出走人员,双方应负责尽快地动员他们迅速返回原单位。要保证双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政治权利。

六、双方保证不调动农民进城参加武斗。

七、双方要更大规模地开展一个热烈的拥军爱民运动,坚决执行“九·五”命令,不准把斗争矛头指向人民解放军。

八、双方所属的组织和所有人员,要自觉地遵守革命的新秩序,坚守工作岗位,不因观点分歧而影响工作,做抓革命、促生产的模范。

九、双方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宣传,使本协议家喻户晓,以保证本协议的切实贯彻执行。

十、双方建议由铜川市及渭北煤矿军管会和驻铜部队,煤炭部革筹小组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和谈判双方共同组成监督小组,监督本协议的贯彻执行。双方对监督小组成员开展工作要给予方便和支持。

本协议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 日十时重签后生效。

谈判双方:

铜川地区革命造反者大联合总会

李振兴 秦广智 刘玉瑞

铜川地区革命造反派大联合司令部

崔汉超 梁国政 张静轩

铜川市及渭北煤矿军管会

主任

副主任

附件二:

最 高 指 示

在工人阶级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工人阶级内部,更没有理由一定要分裂成为势不两立的两大派组织。

要用文斗,不用武斗。

渭煤系统红造总、联委关于停止武斗、恢复生产的协议

为了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牢牢掌握斗争大方向,迅速掀起革命大批判、大联合和拥军爱民的新高潮;为了贯彻执行毛主席亲自签发的“给煤炭工业战线职工的信”,狠抓革命,猛促生产;为了坚持文斗,制止武斗,渭煤系统红造总、联委的代表,根据九月五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给渭北煤炭公司军管会特急电的指示精种,于一九六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九月二十四日,在渭北煤炭公司军管会的领导下,就立即停止武斗,恢复生产、恢复交通运输的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保证立即无条件地、全面地停止一切形式的武斗。保证不再抢夺枪支、弹药和军用物资。双方拥有的一切枪支、弹药(包括土枪、土炮等),自协议生效时起,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重签本协议后五天内,一律收回、清点、造册、集中、封存,听候处理;由新派去的军管会和驻军验收处理。一切自制的刀、矛、棍棒,应集中封存,听候处理;任何组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启封和动用。双方不准以任何借口或手段隐藏、私存,转移枪支弹药和自制的刀、矛、棍棒。如过时再有发现,部队有权一律收缴,任何人不得抗拒。

二、为了坚决贯彻“九·一三”通知,不管任何组织或个人,凡占用国家生产资料,生产工具,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劳保用品、五金电料、广播器材、医药用品等一切公用物资,必须如数退回,集中清点,列出清单,就地存放,听候处理。

不管任何组织或个人,凡是冲击国家仓库,抢夺国家粮食、现金和各种商品物资的,要坚决按“九·一三”通知办事。巳抢夺的国家财物要由组织者和策划者负责一律追回。原物在的要退还原物;损坏了的要酌情赔偿;吃掉用掉了的,除按价退还现金外,还要按数退还粮票和布票。抢夺的现金,要如数退回;个人用掉了的,要如数还清。抢夺的个人财物,应迅速还原主。

对过去发生的重大问题,双方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根据检举揭发的材料,进行落实后,按“九·一三”通知进行处理。

三、坚决按“六六”通令办事。双方所扣留的人员,在本协议重签生效后四十八小时内,必须无条件地全部释放;伤病员要移交病历,以便继续治疗。对残杀和毒害被扣留人员的凶手和幕后策划者,双方要发动群众进行揭发,并根据核实的材料建议有关机关予以惩处。

双方保证今后不再搞打、砸、抢、抓、抄。

四、双方必须在本协议重签生效后的四十八小时内,拆除一切工事、路障和关卡,清除现场。

五、本协议重签生效后五天内,双方所有人员,撤离据点,一律回本单位抓革命、促生产。已经返乡或从原地出走人员,双方应负责尽快地动员他们迅速返回原单位。要保证双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政治权利。

六、双方保证今后不参加外单位武斗,也不调动外单位人员或农民来本单位武斗。

七、双方要更大规模地开展一个热烈的拥军爱民运动,要相信和依靠人民解放军。坚决执行“九·五”命令。不准把斗争矛头指向解放军;不准殴打和绑架解放军。已经犯有上述错误的人,应立即改正错误;其首恶者应建议有关部门予以严惩。

八、双方所属的组织和所有人员要坚持“上井搞好革命,下井搞好生产”。坚持“就地闹革命,业余闹革命,节约闹革命”。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生产时间不离开生产岗位,不在生产岗位上搞辩论,不因观点分歧而影响生产。要自觉遵守革命新秩序,做抓革命、促生产的模范。

九、双方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保证本协议的切实贯彻执行。

十、双方建议由铜川市及渭北煤矿军管会和驻铜部队,煤炭部革筹小组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和签字双方共同组成监督小组,监督本协议的贯彻。双方对监督小组成员开展工作要给以方便和支持。

本协议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 日十时重签后生效。

渭煤系统

红造总谈判代表(签字)

刘育忠 云鸿儒 刘庆治 戴锦生 崔晓春

联委谈判代表(签字)

吴清海 成洪昌 王成新 温天兴 许智敏

铜川市及渭北煤矿军管会

主 任

副主任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