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联发1967-11-7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成立地专级、
县级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革命委员会的审批权限的修改规定
1967.11.07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军管会,各大军区、省军区、各野战军党委会:
关于成立地专级、县级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革命委员会的审批权限,暂规定如下。
一、关于尚未建立省、市革命委员会的地区的规定:
成立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地专级由省军区或军审查,报大军区批准;县级由省军区或野战军批准,均报中央备案。
成立革命委员会,地专级由军区审查,由大军区批准,报中央备案;县级由省军区或野战军审查批准,报大军区和中央备案。
二、关于已建立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的地区的规定:
成立地专级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由省革命委员会审查、批准,报中央备案;成立县级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由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
成立地专级革命委员会,由省革命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报中央备案;成立县级革命委员会,由省革命委员会审查批准,报中央备案。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