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联发1967-11-7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成立革命委员会几个问题的批复
1967.11.07;中发[67]334号
山西省革命委员会,并告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军管会,各大军区、各省军区:
山西省革命委员会报告说,有些单位的革命群众组织,在没有实现革命大联合、革命“三结合”和未经上级审批以前,就单方面地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山西省革命委员会认为,这样做是错误的,并且做出了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中央同意山西省革命委员会的意见。现将山西省革命委员会的《通知》发各省、市、自治区参考。
中央五月三十一日关于成立地专级、县级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正式革命委员会的审批权限的规定,作了若干修改,请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附:
山西省革命委员会请示各单位成立革命委员会有关问题
据山西省革命委员会电报报告说:最近,我省有些单位有的革命群众组织,在未进一步发展革命大联合和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就单方面宣布成立革命委员会,我们认为这样做是错误的。为此,于十月二十四日省革委常委会议讨论作了几条决定拟下发一通知,妥否,请批示。
(附通知原文)
山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各单位成立革命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革命委员会,各革命群众组织:
目前,我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形势大好。在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要斗私,批修”伟大战斗号召指引下,革命大联合和革命三结合最近发展很快,为建立革命委员会创造了良好条件。最近几天内,已有不少单位向省革命委员会请示成立革命委员会。但是最近也发现有些单位有的革命群众组织在未进一步发展革命大联合、革命的“三结合”和未经审批以前,就单方面的成立革命委员会,这样作法是违背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建立革命委员会指示精神的,不利于革命的大联合和革命的“三结合”。为此,经省革命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如下:
一、在进一步实现和发展革命的大联合过程中,任何组织不能用抢章、窃章等手段搞反夺权。
二、今后在革命大联合和革命“三结合”还不成熟的单位,不要随便建立革命委员会,最近未经审批而宣布成立革命委员会的,无效。
三、今后各单位成立革命委员会须经省、地市县革命委员会审批,审批权限暂作如下规定:
除地专级县级革命委员会遵照中央五月三十一日《关于成立地专级县级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正式成立革命委员会的审批权限》规定办法外,省级各机关、团体、各国营省营厂矿企业事业、省级财贸企业、大专院校、省级文艺团体和卫生事业单位,由省革命委员会审批,其余均按各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地市县革命委员会审批报上一级革命委员会备案。说明:
(一)省级机关不建立革命委员会,可成立领导小组,已成立革命委员会的,要改正名称,亦需审批。
(二)省级机关中,电业局、铁路分局、邮电管理局、煤管局、地质局等属中央部管单位,可以成立革命委员会。
山西省革命委员会
一九六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