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联发1967-9-13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严禁抢夺国家物资商品,冲击仓库、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的通知
1967.9.13; 中发 [67] 300号
照办。
毛泽东
九月十三日
各省(市)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各级军管会、各级军区、各革命群众组织:
最近,有些地区不断发生抢夺国家粮食、现金、各种物资、冲击仓库和拆毁机器设备的严重事件。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严加制止。为了严禁抢夺国家物资商品,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一九六七年六月六日《通令》中所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绝对不可侵犯,革命群众都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侵占,不准砸抢,不准用任何借口进行破坏。”各地必须根据这一规定,坚决制止抢夺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事件发生。
二、对于已经发生的抢夺国家财物的事件,要严肃处理。已抢夺的国家财物要一律追回。原物在的,要退还原物;损坏了的,要酌情赔偿;吃掉用掉了的,除按价退还现金外,还要按数退还粮票和布票。抢夺的现金,要如数追回,用于个人生活,一时归还不了的,要分期从本人工资中扣还。对于参与抢夺事件的受蒙蔽的群众,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错误,可以不追究责任。对于煽动闹事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带头抢劫的少数坏头头,以及混进来的地、富、反、坏、右分子,要实行专政,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制裁,首恶者,必须严办。
三、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革命群众组织,要对保护国家仓库、金库、物资、财产的安全负责。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冲击、砸抢国家的仓库、金库、油库、冷库、营业场所和生产企业,不准侵占、抢夺和破坏国家的商品、劳保用品、仓库物资和财产,不准外部人员和无关人员进驻国家的仓库、金库和存放物资的场所。
四、对外出串连和从原地出走的群众,要动员他们回去就地闹革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生产岗位。已经掌权的革命群众组织,对于其他革命群众组织的职工群众,不得因观点分歧,克扣他们的工资和粮票,已经克扣了的要补发。
五、因武斗而造成停产的单位,从停产时起到生产恢复之日止,一律停发工资。经查明以后,未参加武斗的人员,他们的工资以后再行补发。
六、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向广大群众、干部和职工进行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宣传教育,造成“保护国家财产光荣,破坏国家财产有罪”的强烈社会舆论,发动广大群众起来保护国家财产,监督和检举坏人。对于保护国家财产有功的群众和职工,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此通知可在各地张贴)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