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通知1967-9-13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七·一三”指示的通知
1967.09.13; 中发 [67] 298号
各省市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各军管会,各军区、军分区党委、各级人民武装部,各群众组织:
七月十三日,中共中央“关于建造毛主席塑象问题的指示”下达后,许多地区的群众组织直接给中央送来报告,要求兴建主席大型塑象。目前,有的正在施工,有的积极备料,急切动工兴建。如此匆忙兴建,无统一规划,势必造成不良后果。为此,除重申:无条件地坚决贯彻执行中央“七·一三”指示精神外,特通知如下:
一、凡经中央已批准夺权的省市,建造毛主席塑象,由省市统一规划,报请中央批准后再行兴建。
二、凡未经中央批准夺权的省市,毛主席塑象暂不兴建,待省市成立革委会(筹备小组)后,再行办理。
三、已经建成或将要建成主席塑象的,严格按照“七·一三”指示办事,由省市领导机关或军管会认真检查,不合格的坚决拆除。“七·一三”指示后计划或动工建造主席塑象的,立即停下来。
四、人民解放军机关兴建主席塑象,统报军委批准后执行。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