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北京市卫戍区司令部、北京市公安局军管会对外地来京人员携带武器弹药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发文件1967-9-8

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北京市公安局军管会对外地来京人员携带武器弹药管理的规定

1967.09.08

为维护首都的革命秩序、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顺利进行,防止敌特反坏分子盗窃抢夺武器进行破坏活动,特对外地来京人员携带武器弹药作如下规定:

一、凡来北京的上访群众,串连学生(包括北京外出串连返回的学生和其他群众),中央邀请的代表及公安干警,公干人员等,一律不准携带武器弹药。

二、上述人员如已携带武器弹药进入北京,要立即送交北京卫戍部队或住区公安分局军管会保存,不准个人携带或保存。

三、如发现有人携带武器弹药,北京卫戍部队或公安局军管会有权收缴。

四、北京地区驻军和民兵的武器弹药不能抢夺和侵犯。

五、军人携带武器来京,按中央军委的规定严格执行。

上述规定,北京地区和外地来京的各革命群众组织、革命群众、各接待机关,有责任协助北京卫戍部队和市公安局军管会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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