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联发1967-8-31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关于化工部“红战团”抢走国家机密档案的通报
1967.08.31; 中发 [67] 283号
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各军区,各级军事管制委员会并转各革命群众组织:
化工部“红色战斗兵团总部”(简称“红战团”)的某些负责人,于八月二十日晚,违反中央关于保障党和国家机密安全的规定,强行抢走化工部的国家机密档案材料十一卡车。为了保卫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严厉制止这种抢劫国家机密档案,损害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行为,中央文革小组责令办事组曾先后五次打电话通知“红战团”的负责人,要他们把抢走的档案材料交北京卫戍司令部封存,但“红战团”的某些负责人无视中央文革办事组的意见,以种种借口,拒绝交出档案材料。在北京卫戍司令部根据中央文革小组办事组的通知,前去收回这批档案材料时,他们又故意刁难。事后,他们不仅没有丝毫的自我批评,反而无理地指责中央文革小组办事组。
我们认为,“红战团”的某些负责人违反中央规定,抢走机密档案的行为是非常错误的,在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办事组要他们交出档案时,又拒绝执行,这更是错误的。我们希望化工部的无产阶级革命派和中央各部、北京市各单位的无产阶级革命派同志们,认真对待这件事,以原则的态度,严肃批评“红战团”某些负责人的这一错误,责成造成这一事件的直接策划人向群众作公开检讨。我们大家要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共同保卫党和国家机密档案的安全。今后,任何群众组织和个人,都绝对不准抢走党、政、军机关和企业单位的机密档案。
违者,要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此件可以在机关、学校、工厂内部张贴)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