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联发1967-8-14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批发“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各革命群众组织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1967.08.14;中发 [67] 247 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军管会;各军区、军分区和人武部: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根据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要节约闹革命”的指示,结合该市的具体情况,作了“关于各革命群众组织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现将这个暂行规定随文附发给你们,希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化革命小组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抓革命、促生产’,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通知”的精神,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节约经费开支的措施。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央文革小组
一九六七年八月十四日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各革命群众组织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1967.6.30
根据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要节约闹革命”的伟大指示,对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革命群众组织的经费开支暂做如下规定:
一、工代会、农代会、大专院校红代会、中学红代会要实行严格的财务预决算制度,按月编制预算和决算,每月的财务预算,要首先经过本单位核心小组认真讨论,然后报经市革命委员会主管部门批准。
二、各单位的革命群众组织的财务开支,只限于在本单位财务制度许可的范围内,不准另增加预算,要严格防止挥霍浪费。
三、各单位、各革命群众组织,都要实行财务民主,定期向革命群众公布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四、全市性的革命群众组织,要少开全市性的群众大会,需要召开时,尽量利用露天场地,实在需要租用会场,要事先编制预算,报经市革命委员会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一律不得开支。
五、各单位、各革命群众组织召开大会时,要利用本单位或借用其它单位的礼堂、食堂、体育场和广场,不要租用场地。其它费用也要力求节省。
六,各革命群众组织都不得配备机动车辆(卡车、吉普车、卧车、摩托车),已经配备的,应彻底清理,主动交回原借出单位。
七、各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一律不准再开支外出串连费用。对于外地来京串连的单位或个人,一般不要提供费用。
八、各革命群众组织已经出版的报纸一律实行自费,亏损不补。
九、各革命群众组织,临时联合举办的活动经费,一律由举办单位自筹,市革命委员会不另拨给经费。
十、实行预决算制度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后勤部门的管理,严格节省开支,对于他们工作上的困难,要积极帮助解决。
以上规定,各单位、各革命群众组织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