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联发1967-8-10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西安问题的指示
1967.08.10; 中发 [67] 242号
陕西省军区:
对西北光学仪器厂二·一○事件,根据国务院调查和陕西省军区反复调查德材料,中央认为是一个破坏事件。定为“严重的反革命事件”,把罗有、王法法等六人定为“现行反革命分子”,是错误的,应该予以平反,对逮捕的罗有、王法法等六人应该予以教育释放。二·一○事件严重地破坏了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个群众组织都应从中吸取教训,在二·一○事件中犯了破坏国家财产错误的,应该承认错误,改正错误。陕西省军区在处理二·一○事件中是有错误的,但不是“资本主义反革命逆流”,现在平反是对的,不是为“打、砸、抢翻案”,陕西省军区司令员黄径跃同志,二十一军军长胡炜同志,是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好同志,各革命群众组织应该相信他们,如对他们有意见,应实事求是地采取同志式的态度帮助他们。
此件可向群众组织宣读。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央文革
一九六七年八月十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