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发1967-7-24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证做好粮食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的通知
1967.07.24; [67] 国粮字212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军事管制委员会,各大军区,各省军区:
据一些地方反映,最近一个时期,由于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挑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大规模的武斗,使得粮食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甚至发生抢粮,停产,供应中断等情况。并且造成大量粮食的损失浪费,严重影响到城乡人民生活,影响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这样情况必须迅速加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粮食是国家的重要物质,革命群众都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侵占,不准抢劫,不准以任何借口进行破坏。不准以任何借口挑动农民或其他群众,在铁路,公路,水路沿线设置关卡,拦阻运粮车船,扣压和抢劫车船上装载的粮食。凡是过去被抢劫去的粮食,都应当追回或索要同等数量的粮票和价款。
二,粮食加工厂和粮食仓库的职工,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抓革命,促生产”的方针,坚守生产岗位,不准以任何借口停工停产。已经脱离生产岗位的人员,应当动员他们立即返回生产岗位,参加生产。
三,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计划供应制度,按国家计划,按定量标准,凭粮票供应粮食,不得随便开条子向粮食部门借粮,凡是过去已经借出的粮食,都要认真清理收回。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发和没收粮食供应证和粮票,停止正当粮食供应。
四,各级粮食部门要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应充分发动群众,密切同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保证城乡工矿区和农村缺粮区的粮食供应,保证粮食出口计划的完成和支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支援社会主义建设,支援世界人民革命。
五,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于犯有抢劫粮食等错误的人员,应当教育他们立即改正错误,将功补过;如坚持错误,一再违犯上述各条,要严肃处理。
对于反革命分子抢劫或毁坏国家粮食,查有实证的应交专政机关,依法严办。
这个《通知》应该向各群众组织宣传。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