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中共中央对浙江“省联总”“红暴派”关于坚决执行“六·二四”通知的协议的批示

中共中央批示1967-7-19

中共中央对浙江“省联总”“红暴派”关于坚决执行“六·二四”通知的协议的批示

1967.07.19; 中发 [67] 223 号

中共中央批示:

浙江“省联总”、“红暴派”关于坚决执行“六·二四”通知的协议,是好的。希望你们双方认真地贯彻执行,并责成浙江省军管会对双方认真执行这个协议给以必要的保障。

一九六七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省联总”“红暴派”关于坚决执行《六·二四》

四月以来,浙江发生的一系列武斗流血事件,这是浙江省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玩弄各种卑鄙阴谋,煽动一些不明真象的群众所造成的。浙江“省联总”“红暴派”代表在向中央领导同志汇报期间,中央四次接见两派代表,总理、伯达、康生、张春桥等中央首长,对目前浙江出现的武斗流血事件极为关心,并作了重要指示,我们表示坚决拥护、坚决照办。双方一致认为,必须紧紧掌握斗争的大方向,把斗争的矛头始终指向党内和浙江省委内最大的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经过对这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揭露和批判,达到革命的大联合和三结合。一致表示,双方代表六月三十日对《六·二四》通知已达成的协议继续有效。为了保证《六·二四》通知能在浙江实现,经双方再次协商,达成以下十二条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坚决不折不扣地执行《六·二四》通知,立即将该通知传达到所属基层组织,严格遵守 ,逐条执行。

二、坚持文斗,不用武斗。不抓人、不打人、不抄家,不私设公堂,不变相体罚,不逼、供、信。已抓的人,必须立即释放。立即拆除武斗工事。用于武斗的土枪、土炮、雷管、炸药、梭镖、匕首、木棍、铁器、砖头、石灰以及六六六粉和三酸等化学用品,应分别封存或交还原仓库。对于调查属实的专业打手组织,应立即解散,以保证四大和人身安全。医疗部门对各方伤员要一视同仁,不得因观点不同而拒绝治疗,保证救死扶伤工作正常进行。

三、坚决响应毛主席“抓革命、促生产”的伟大号召,坚守生产、工作岗位、保证生产,生活资料的正常供应。双方派到各县的人员应立即撤回原地。对无故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群众,应进行教育,立即动员返回原生产、工作岗位抓革命、促生产。对屡教不改的,应作旷工处理。

四、不准以任何借口动员农民进城参加武斗,不准拦路、拦车(包括火车)、拦船。不得动用国家粮食、现金,推行反革命经济主义。今后如再发生唆使农民离开生产岗位、进城参加武斗的事件,对其首要分子,必须依法惩办。在人民公社生产队内,对持有不同观点的社员,不准克扣口粮,工分,肥料和其他生产,生活资料。

五、坚决维护交通秩序,保证铁路、公路、水路运输畅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许破坏交通工具,不得调动车辆、船只参加武斗。

六、消除武斗因素。各群众组织的广播宣传车,应立即取消,用于互相攻击而设置的高音喇叭,一律拆除。特别是公共场所的高音喇叭要拆除。

七、必须坚持节约闹革命,不准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各方占用的车辆、机具、设备、器材等,一律送还原单位,用于生产;其他公私财物,主动归还本人和原单位。

八、不夺枪,不开枪,不冲击军事、专政机关。各单位现有枪支、弹药,由当地军事机关收回或封存起来。不准重新发放枪支、弹药。今后如再发生冲击军事、专政机关,盗窃国家机密,抢劫枪支、弹药、国家档案的事件,对其首要分子,应依法惩办。

九、保证通讯、读报自由,不阻挠报刊发行,不拦截邮车、扣压拆查邮件、扣押投递人员。不阻挠新闻记者采访、摄影活动。

十、谁反对毛主席、林副主席,谁反对中央文革,谁就是现行反革命。不许盗用、捏造中央指示,不许造谣惑众。一切由于造谣惑众而引起的不良后果,应由肇事者负责,情节严重的,应予法办。

十一、上述协议,由省军管会和双方派出对等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共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平等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双方应立即电话通知所属组织,广泛宣传,遵照执行,违者应按《六·六》通令处理。

省联总赴京代表(签字):

张永生 孙宏兴 贺贤春 骆风生 韩贯虹

红暴派赴京代表(签字):

翁森鹤 周信忠 方剑文 王明远 张金木

省军管会(签字):

龙潜 阮贤榜 陈励耘 南萍 曹思明

一九六七年七月十三日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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