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中共中央关于各地群众组织代表团来京谈判需达成六条协议的通知

中共中央通知1967-6-24

中共中央关于各地群众组织代表团来京谈判需达成六条协议的通知

1967.06.24;中发 [67] 199 号

浙江,江西,广西,湖南,河南,鞍钢,鞍山市来京会谈的代表团同志们并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军事管制委员会,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各大军区,省军区,各部委:

为了保证各地代表团在京会谈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中央对各地问题的解决,中央要求各地代表团中有争议的双方,能够达成协议,保证以下六条能在各地实现:

一,不上街游行。

二,互不打架,互不冲击。

三,不抓人,不扣人。

四,不阻碍铁路,公路,轮船运输。

五,不动员农民进城,拦路,拦车。

六,不夺枪,不开枪。

达成协议后,双方应立即用电话通知回去,保证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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