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全国物价委员会党组“关于调整工业品地区差价的报告”(概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文件1966-6-7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全国物价委员会党组“关于调整工业品地区差价的报告”

(概 要)

1966.06.07;中发[66]292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全国物价委员会党组《关于调整工业品地区差价的报告》。报告指出,鉴于工业品地区差价相当大,内地、农村价高,沿海、城市价低,为加快内地建设和促进工农业的发展,需要逐步缩小工业品差价。调价原则规定3条:1.不在沿海、城市调价,而在内地、农村降价;2.不能打击地方工业;3.不妨碍各地工业品的相互交流。在今后3年内,调整工业品地区差价的降价金额,控制在6亿元,用以重点解决内地的问题,并给偏远农村和山区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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