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全军文革小组联合文件1967-6-22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对国防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及所属单位实行军事管制的补充决定(试行草案)
1967.06.22;中发[67]195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关于对xx部(委)实行军事管制的决定(试行草案)完全适用于国防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及所属厂矿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和基建单位的军事管制工作。上述单位是国家重点保密单位,为了确保国家机密,特作如下补充决定。
一,不是国防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及所属单位和厂矿企业的革命群众,一律不得前去串联。
二,国防工业部(院)及所属单位和厂矿企业的革命群众,可以在业余时间,只能在本地区,本部(院)范围内串联,但不得涉及国家机密。特定的机密要害部门和单位,外部门,外单位的革命群众,均不得前去串联。
三,国防工业部门及其所属全体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加强保卫,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