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中央军委关于民兵武器管理的规定

中央军委文件1967-6-2

中央军委关于民兵武器管理的规定

1967.06.02

我们最高统帅毛主席在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七日签发的“关于专职武装干部参加文化大革命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所有专职武装干部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对民兵武器弹药,按上级规定,严加保管,不经上级军事机关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几个月来,各级武装部门和广大民兵都认真地贯彻执行了这个指示。对民兵武器的管理,总的来说是好的。但是,在个别地区也发生了一些问题。有的单位的民兵武器,被坏人盗窃;有的单位的群众组织查封或接管了民兵武器;甚至个别专职武装干部,严重失职,违反规定,擅自将民兵武器交给群众组织。这些问题,必须严格防止,切实纠正。

民兵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民兵武器只能用以对付国内外阶级敌人,用以镇压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央再三强调: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只准文斗,不准武斗。任何人动用民兵武器进行武斗,都是犯罪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

为此,对民兵武器的管理重申如下:

一,城市院校,厂矿,企业和机关等单位的民兵武器,由各该单位的武装部负责集中保管。弹药,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一律收回由市或区人民武装部统一保管。

二,农村(包括城市郊区)的民兵武器,原由民兵分散保管的,仍应由民兵自行保管;原是集中保管的,枪,弹一定要分开保存,并派政治上可靠的民兵专门看守。

三,战备重点地区和有警卫任务的单位,武器保管和使用方法,由大军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四,所有民兵武器,未经县,市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动用。任何群众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查封,不准接管,更不准动用。

五,个别地区和单位,如遇有特殊情况时,经大军区批准,可将民兵武器收回到县市以上军事机关或当地驻军集中保管。

六,民兵不得携带武器参与文化大革命运动。武装执勤的民兵,必须服从军事机关的统一指挥,遵守纪律,不得擅离职守。

七,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和专职武装干部对民兵武器要严格管理。定期检查,擦拭,严防武器锈蚀。

八,要积极动员和组织民兵干部和广大民兵,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使他们在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的斗争中,站稳无产阶级立场,时刻提高革命警惕,切实管好自己的武器,严防被坏人盗窃或利用。

以上规定,要向干部和民兵反复进行教育,坚决贯彻执行。必要时可口头传达到群众,但不得张贴。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