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查阅档案材料的规定

中共中央决定、指示等1967-5-31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查阅档案材料的规定

1967.05.31;中发 [67] 173号

随着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的深入发展,不断有些革命群众组织提出要求查阅档案材料。为了有利于完成斗,批,改的伟大任务,在保证党和国家机密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使用档案材料。为此,中央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查阅档案的面不能过宽,必须从严掌握。非查阅不可的,要办理借阅和批准手续,但只限查阅本单位的批斗对象和准备结合对象的档案。

二,查阅档案材料(包括文书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的革命委员会(上级正式批准的),军管会或实行联合的革命组织的同意,报上级革命委员会,军管会批准。

三,查阅原属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必须经中央有关同志批准,但一般不要拿到本单位去查阅。

四,尚未成立正式革命委员会,未实行军管和未实现革命联合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借阅档案。

五,查阅档案材料的人员,必须政治上绝对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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