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参、总政、总后文件1967-3-31
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支左、支农、支工、军管、军训人员供应问题的通知
1967.03.31
各军区、军种、兵种、总参三部、国防科委后勤部,各院校,各总部管理局,总后各办事处:
所有参加支左、支农、支工、军管、军训的干部、战士,必须发扬我军艰苦奋斗,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的优良传统,防止特殊化。因此:
一、伙食费标准,战士和供给制学员一律保持与被支援单位的生活水平一致,如果被支援的单位生活水平高于军队一类灶的,由军区个别解决。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招待所就餐或零星买饭者,每天补助二角,列差旅费报销。干部原享受二类灶以上补助的应停发。
二、粮食定量,凡到厂矿企业、农村公社的按“四清”工作队的标准。到县以上机关、院校的,由军区规定。报销时按原定量,不足者,由军区从自己生产粮中补助,结余上交。
三、差旅费,往返差旅费由军队报销。在地方工作期间按地方规定执行。
四、卫生医疗,应尽量在就近军队医疗单位治疗。如在地方医疗单位治疗,按地方规定交费,凭证明按实报销;伙食费凭证明回部队结算。
五、工资、津贴,可根据时间长短酌情提前发给。
以上,自四月一日起执行。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