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中共中央关于各省市自治区报纸的几项意见

中共中央意见、说明1967-3-16

中共中央关于各省市自治区报纸的几项意见

1967.03.16;中发[67]104号

现在,各省市无产阶级革命派夺权斗争的情况错综复杂,各省市的报纸宣传工作出现一些问题,中央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省、市、自治区的报纸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是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的喉舌,决不能成为一个革命组织攻击另一个革命组织的工具。

二、各省、市、自治区的临时权力机构建立起来以后,地方报纸应接受其领导。在实行军事管制的地方,地方报纸应接受当地军管会的领导。

三、各省、市、自治区的报纸的宣传方针,应严格遵守毛主席和党中央的指示,并参照《红旗》、《人民日报》、《解放军报》的重要社论和评论进行宣传,而不得宣传那些同党中央精神相对立的口号。例如:党中央强调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有的报纸强调革命派内部大动荡、大分化、大改组,强调革命派必须大乱,强调革命群众组织之间要打内战,打到底。又如:党中央强调反对小团体主义,无政府主义。有的报纸却提出一些宗派主义的口号,甚至提出“打、砸、抢万岁!”等反动口号。这些都是错误的,应该改正过来。

四、在报社内部,无产阶级革命派不能控制局面,派别斗争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军事管制。如报纸不能正常出版,可以出《新闻电讯》,刊载新华社电讯和中央报刊上的文章。

五、报纸上一律不许刊载戴高帽子、挂黑牌子、罚跪、开斗争会等图片。

六、报纸上一律不要使用那些谩骂的词语,例如“砸烂狗头”、“混蛋”、“油炸”等等。

七、对国际问题的发言权,集中于中央。对于国际上的重大问题,一切地方报纸都无权擅自发表评论。

八、报纸要注意保守党和国家机密,不许泄密。违犯者要追究责任,严重的要受到党纪国法的处分。

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报纸都不能发表攻击人民解放军的文章和报道。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应当立即处理。

十、实行军事管制的地方和单位,包括报纸和广播电台,都一律不要在报纸上和广播中公开宣布军事管制。

(发至县团级)

中共中央

一九六七年三月十六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