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转发1967-3-16
中共中央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对需要实行军事管制的厂矿的布告
1967.03.16;中发[67]98号
各级党委、各军区、军分区党委、各省、市革命委员会:
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司令部起草并经中央批准的对需要实行军事管制的厂矿的布告,转发你们参照执行,这种布告不登报,不在全市广播,只在有关厂矿张贴。
布告
根据毛主席的指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奉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军委命令,对×××厂(矿)实行军事管制,建立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促进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筹备组成革命的“三结合”临时权力机构。特任命×××为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为副主任。
一、军事管制委员会坚决支持无产阶级革命派,首先要从政治思想上支持,也就是要帮助他们认真学习,掌握和运用毛泽东思想,掌握党的政策,使他们在毛泽东思想哺育下,成长壮大,依靠革命群众自己的力量,完成一斗二批三改的任务,搞好本单位的文化大革命和生产工作。
二、厂矿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生产和业务工作,在军事管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应当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抓革命,促生产的十条规定》(草案),《中共中央二月二十一日批转中央军委一月二十八日命令的通知》和中央有关的政策规定。
三、厂矿全体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积极生产,努力工作,遵守劳动纪律,服从上级指挥。建立革命秩序,严格出入制度。
四、放手发动群众,实行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强调摆事实、讲道理,只许文斗、不许武斗。
五、坚决响应毛主席提出的“要节约闹革命”的伟大号召,减少脱产人员,反对铺张浪费。坚决同经济主义进行斗争,坚决同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进行斗争。
六、为了有利于抓革命、促生产,提倡厂矿内革命群众组织,逐步做到按生产系统和行政单位编组。
七、各单位工人群众之间、工人群众组织之间,在本单位或本市内进行革命串联,交流文化革命经验,必须在业余时间进行。任何革命组织联合厂矿外革命组织召开大会,必须经过军事管制委员会批准。
八、实行革命的“三结合”的方针,成立筹备组织,推动建立一个革命的、有代表性的、有无产阶级权威的临时权力机构。
九、厂矿一切外出长期不归的人员,限一个月内回到本单位,如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回厂矿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十、厂矿全体革命同志必须提高警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不许地、富、反、坏、右分子乱说乱动。对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和破坏国家财产,破坏生产的人,要依法惩处。
十一、军事管制委员会工作人员应该遵照毛主席的教导,学政治,学军事,学文化,从事生产,从事群众工作,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发扬民主作风,使军民永远打成一片,并参加无产阶级的文化大革命。
十二、厂矿全体革命同志,要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反对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大破“私”字,大立“公”字,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把厂矿办成毛泽东思想的大学校。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司令部
一九六七年×月×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