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文件1967-3-16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国家财产,节约闹革命的通知
1967.03.16;中发[67]97号
最近,一些地方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同社会上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互相勾结起来,挑唆一部分人破坏国家财产,私分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砸毁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的设备和物资,妄图破坏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
中央认为,这些现象必须立即予以制止。
一、一切无产阶级的革命派必须提高革命警惕性,及时识破阶级敌人的阴谋诡计,教育群众不要上当,团结起来,同一切破坏国家资财的行为作斗争。切实地保护国家财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的财产不容侵犯。不准私分生产队的公积金、集体储备粮和种子,不准随便动用农业生产的专用款项,不准破坏农具和机器。必须认真保护耕牛和其它牲畜。
三、坚决执行毛主席的“要节约闹革命”的指示,杜绝一切不必要的开支,节约使用交通工具,不随意强占公房公物,不许把生产运输用的车辆改装为宣传喇叭车。各生产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少搞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在反革命经济主义泛滥时期领取的各种交通工具、物质装备和公款等,应主动退回。
四、对文物、图书要加强管理和保护工作,不许随意处理和破坏。
五、如有盗窃和破坏国家资财者,必须按情节轻重给与必要的教育和处分,并要酌情赔偿;对于其中情节严重的首恶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必须坚决镇压。
这一通知可在城市、农村和部队各单位张贴。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