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中共中央关于夺权斗争宣传报导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通知1967-2-19

中共中央关于夺权斗争宣传报导问题的通知

1967.02.19;中发[67]57号

各级党委:

关于各省、市、自治区夺权斗争的宣传报导问题,中央作如下规定:

(一)各省、市、自治区领导夺权斗争的临时权力机构,叫什么名称?是不是真正做到三结合(即由真正代表广大群众的革命群众组织的负责人、人民解放军当地驻军的代表、党政机关真正有代表性的革命领导干部组成的),今后要先报告中央,经中央批准后,再在当地报纸上发表。

(二)各省、市、自治区和各城市的政权组织形式,除对上海中央另有指示外,一般的不要采用人民公社的名称。

中共中央

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九日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