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发1967-2-12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地方文化大革命工作组回学校、机关检讨的规定
1967.02.12;[67]国秘字23号
中央军委一月二十八日的命令指出:“一切指战员、政治工作人员、勤务、医疗、科研和机要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要抓革命,促战备、促工作、促生产。”鉴于军队参加地方学校、机关文化大革命工作组的成员,长期离开岗位,使某些单位的工作和文化大革命的开展,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他们在工作组中的缺点和错误,大都作了比较深刻的检查,因此,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已经进入全面阶级斗争的新阶段,为了加强战备,保卫国防,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搞好部队的文化大革命,特规定:
(一)军队回到地方学校、机关作检查的工作组的所有成员,各单位要在三、五日内让他们回到原工作岗位。
(二)组长以上的成员,如犯有严重错误,革命群众要求必须再进行检查,要同全军文革办公室接洽,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回去检查,但检查之后应使其随时返回。不允许各单位到军队随意抓人。
(三)回去检查要在军事勤务以外的时间进行。如有重要事务,经过协商,时间可予以推迟。
(四)对于回去作检查的成员,不允许扒领章、帽徽,不允许变相体罚。
(五)普通队员一律不回去检查。分组长如无严重错误,也一律不再回去检查。
(这个规定可以自行翻印,在机关、学校、文艺团体、企事业单位内张贴)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