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大革命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文件1967-2-11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大革命的规定

1967.02.11

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不是一般的农垦队伍,而是一支武装的生产部队;它处在边疆和反修、反帝斗争前线,负有保卫祖国边疆的繁重战备任务。目前,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已进入全面阶级斗争的新阶段。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坚决贯彻执行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坚决支持新疆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夺权斗争,同时积极搞好本身的文化大革命,使自己永远成为无限忠于毛主席,无限忠于党,无限忠于人民,永远保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优良传统的革命部队。

为了适应两个阶级、两条路线斗争发展的新形势和战备的需要,决定在文化革命期间,对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军事管制。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在军事管制下进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地方上任何革命群众组织和个人对兵团的文化大革命都不许干预和串连。

二、毛主席一月二十八日批发的中央军委命令的八条规定,在生产建设兵团完全适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三、由革命领导成员、革命干部和革命群众三结合共同组成生产建设兵团文化革命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兵团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受新疆军区文革小组直接领导。

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各师、团(场)、矿、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成立革命领导成员、革命干部和革命群众三结合的文化革命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文化大革命,并受上级文化革命委员会领导。

四、生产建设兵团革命群众可以在本连队(车间)和团以上机关的本部(处)建制内建立文化革命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进行文化大革命。

五、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文化革命委员会和文化革命群众组织,对本单位领导有批评、建议权,没有监督权;对某些领导干部的错误,可提出检举,经过党委调查核实,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可以越级上告,听从上级处理。

六、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大、中学校、文艺团体、科研部门和医疗单位,一律按照原建制搞好本学校、本团体、本部门、本单位的斗、批、改,不干预领导机关和部队的文化大革命。

七、生产建设兵团所有革命师生、革命职工、革命干部及全体支边青年一律参加所在单位的文化大革命,可以在所在单位进行串连,不外出串连;有生产、工作任务的单位,只能在业余时间内进行文化大革命,以利于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

八、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大、中学校、医疗单位、文艺团体和科研部门,凡被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篡夺领导权的,应进行夺权;但事先要报上级党委、文化革命委员会批准。

生产建设兵团其余所有单位一概不搞夺权斗争;有的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如有严重问题,可根据群众的意见,由上级党委采取改组、撤换的办法处理。已经夺了权的单位,要经过上级调查核实批准后生效。

凡群众认为是“三反”分子而要求定性、开除党籍、判刑,除现行反革命分子外,应该在文化大革命后期,按中央有关规定处理。

九、生产建设兵团所有武装部队,只进行正面教育,不搞“四大”,以利战备。

十、凡夺取、盗窃枪枝、弹药的分子,按现行反革命分子论处,予以逮捕。

零散和个人私存的武器,必须重新登记,统一集中保管,违者严格查究。

十一、生产建设兵团的武装部队,受新疆军区统一领导和指挥。

十二、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违者要受纪律处分。

CCRA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