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系统所属厂矿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和基建单位不准串连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发1967-2-4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工业系统所属厂矿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和基建单位不准串连的通知

1967.02.04;[67]国秘字18号

第二、三、四、五、六、七机部,并国防工办,各省、市、自治区人委:

二、三、四、五、六、七机部所属厂矿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和基建地位,是国家重点保密单位。经中央文革同意,非本系统内职工或学生,其它外单位职工和学生一律不要去串连,已进去串连的,应立即退出。

这一通知,可在有关各单位内部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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