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小学教师应在本校所在地串连的通知》

国务院文件1967-1-19

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小学教师应在本校所在地串连的通知”

1967.01.19

云南省人委办公厅转交省教育厅并吴永昌同志,抄告各中央局办公厅,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委办公厅:

关于小学教师是否可以发给步行串连证及宣传费问题,总理指示,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示(草案)”第九条“农村小学的文化革命和所在社、队一起搞”的规定和彻底搞好本单位文化大革命的精神,小学教师应在本校所在的城镇社队串连,不要到外地步行串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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